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文旅法〔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标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他市地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各县(市)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面积标准等另行制定。
三、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书;
2、申请报告;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注册验资文本;
5、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具体核查方式,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持省文化行政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见附件1)和核查函(见附件2)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查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文化行政部门。
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委托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拟设场所的有关申请材料,对拟设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示和听证,提出初审意见,与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人依法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娱乐场所初步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等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法人和主要投资人员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还须按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的标准进行审批。
七、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
2.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函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
本人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 ,拟任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本人没有犯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没有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
本人没有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
记 录 的 核 查 函
公安分局(派出所):
先生(女士),籍贯: ,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在你辖区:
,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拟任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请贵方协助提供有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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