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连价费函〔2017〕36号
市区各幼儿园:
2017年秋季开学至今,市物价局多次接到关于幼儿园收费的咨询举报电话,为维护幼儿园及幼儿家长双方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及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连价费〔2012〕213号
)文件规定,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严格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幼儿园要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连价费〔2016〕136号)文件要求,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将所有收费进行公开公示。
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热点和突出问题,规范我市的幼儿园收费行为,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市民如果遇到幼儿园价格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