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1-2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规定,现对加强我市
建筑用砂石和其他粘土(以下统称
建筑用砂石)
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
建筑用砂石
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
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
建筑用砂石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开采人将开采的
建筑用砂石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销售的,第三方是
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有偿出让(转让)山地、河滩等的开采权,由受让方在山地、河滩自行开采
建筑用砂石的,受让方是
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工程承包等方式交由第三方开采,开采权利方是
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
三、收购或使用未缴纳
资源税的
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是
建筑用砂石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房屋和土木工程
建筑业等
建筑用砂石用量较大的行业确定为
资源税扣缴重点行业,督导企业严格履行
建筑用砂石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
五、扣缴义务人收购或使用未税
建筑用砂石的,应当按照实际收购量或使用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