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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规定,现对加强我市建筑用砂石和其他粘土(以下统称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开采人将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销售的,第三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有偿出让(转让)山地、河滩等的开采权,由受让方在山地、河滩自行开采建筑用砂石的,受让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工程承包等方式交由第三方开采,开采权利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
三、收购或使用未缴纳资源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是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等建筑用砂石用量较大的行业确定为资源税扣缴重点行业,督导企业严格履行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
五、扣缴义务人收购或使用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应当按照实际收购量或使用量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