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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海渔安〔2011〕1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针对远洋渔业作业环境复杂、船上人员众多、部分渔船船体及机电设备老旧、远程公务救助困难、职务船员素质不高、应对突发事件经验不足等实现状况,按照主体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避免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负全面责任。对出海作业渔船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远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所辖渔船的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企业对渔船的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和渔船24小时安全值守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预留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有针对性地用于安全设备维护更新、船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

(二)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全面实施船长自查,企业领导带队核查的自检制度,填写渔船安全隐患自查表,定期按规定课目排查事故隐患;积极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防止存在事故隐患的渔船出海生产。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组织开展相互监督,对发现重大隐患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建立并规范企业与渔船管理台帐,全面记录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三)建立行动迅速的互救机制。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制定编组互救工作制度,通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定期监督渔船编组生产实施情况,对单独生产作业渔船进行周或日通报。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有效实施编组互救。同时,加强编组长队伍建设与培养,创新编组长队伍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渔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支持。

(四)完善渔船应急处置部署。企业要制订应急部署表,并张贴到所属所有远洋渔船。企业要赋予船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渔船每年必须组织二次以上应急部署演练,并记入工作台账。企业要组织业务熟悉人员对应急部署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部署,提高可操作性。

三、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证随船船员及周边渔民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企业每年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出海作业渔船每年要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渔船安全生产事故。

(二)实施渔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管理考核机制,考核结果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边防、银行、互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渔船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分别对渔船的贷款审核、互保补助、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相应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公安、边防、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互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一年内严格限制其享受融资,技改贴息、互保补贴、新增项目核准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