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5号),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全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二、确认方式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所有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请于5月23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税务登记办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名单,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登记的移交办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
(二)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
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