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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2)1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21〕103号),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是指通过收储整理,实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净地”基础上,统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价,在同一区域内按照行业分类和产业准入标准供应工业用地。

(一)科学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定期开展工业企业用地调查分析和编制产业地图,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工业用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分类优化、提质增效”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因地制宜探索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和产业保护区块,明确范围、布局、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空间层次和建设时序等要求,统筹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利用,支持产业协同、产城融合。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将单宗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用地适度集中后建设工业邻里中心,统一提供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

(二)实现净地供应标准化。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土地储备规划、成片开发方案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收储入库后、净地供应前按照“多评合一”的原则,统一开展包括环境影响、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综合评价,实施立体分层前期开发,结合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推动地上地表地下空间的“立体净地”配置,实现净地供应标准化。

(三)建立供地准入指标体系。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强化工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鼓励各地分行业、分区域制定并定期更新包括容积率和投入强度、税收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最低标准的工业用地供应准入指标体系,工业用地供应时在供地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成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

二、推行工业用地双信地服务

工业用地双信地服务是指在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基础上,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契约原则,加强政企对接,通过用地预申请、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以“模块化、集成式、可选择”政府服务承诺清单为企业提供菜单式全流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交地即开工”。

(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对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的工业用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涵盖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预申请人资格要求及政府服务承诺清单等信息的用地预申请公告,接受有使用意向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有使用意向单位或个人根据预申请公告提出用地预申请,及时提交拟出让地块预申请书和服务需求清单等,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须在工业用地供地公告发布后报名参加该宗地竞买,且竞买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竞得后将用地预申请时的使用土地承诺、服务需求清单和政府服务承诺清单作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附件一并签订履约。

(五)推动交地即开工。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契约原则加强政企服务对接,综合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鼓励各地制定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供应方式、服务模式、管理形式的具体标准、工作指南和服务指引,实行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的联动推进机制,为企业提供“模块化、可选择、集成式”政府服务承诺清单,通过提前咨询辅导、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分段办理、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交地即开工”,加快项目落地。

三、推行工业用地定制地配置

工业用地定制地配置是指在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和双信制服务基础上,有机统一政府共性要求和企业个性需求,以促进尽快开工建设为目标,集成组合运用地价、供地等支持政策,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落地。

(六)落实地价支持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时,除将出让底价确定结果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的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耄⒃谙蛲恋毓┯寰霾呋够惚ㄊ弊抛鞒鏊得鳌5阅昶诘狡谛谑钡耐恋丶劭睿山岷显谐ナ褂煤贤级ḿ鄹瘛⑿谑惫ひ涤玫鼗嫉丶鄣茸酆掀拦谰寰霾呷范ㄐ诩鄹瘛�

(七)实行“带条件”供应。以促进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为目标,实行“带条件”挂牌方式供应,对国家政策允许且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工业用地供应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条件的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书面明确供应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相关条件在编制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条件的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专门作出说明。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应条件和履约监管要求等纳入供地公告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由提出条件部门监督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行情况。

(八)推行供地方式定制式。结合具体行业门类特点,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依法合理确定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年限,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多种方式差别化供应工业用地,通过综合评估认定达标后可按约定办理出让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一次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自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办理完供地手续,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产业链核心项目涉及多宗土地,在分宗出具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且限制为同一竞得人的前提下,允许跨片区联合同时发布供地公告,实行整体供应。

(九)推广定制高标准厂房。支持各地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地,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分期分批逐步引导产业链供应链企业落地,实现引链强链固链补链扩链,确有需要的可按幢或按层分割转让。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以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租赁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与产业链供应链伙伴企业签订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全部转租或部分分租给伙伴企业使用,并协助办理规划报建手续。转租或分租协议中明确伙伴企业入驻达产后、核心企业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伙伴企业的,对转让行为按照协议约定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预告登记;转让后符合租赁转为出让条件的,伙伴企业按照先租后让的相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四、提高服务监管效能

(十)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咨询指导,全面发挥窗口绿色通道作用,通过容缺受理、限时办结、共性材料一次备案、权籍调查成果沿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依法支持工业企业按幢、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的合理需求,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业用地上房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使用宗地内可以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规定,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并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高标准厂房可以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分层设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并登记。

(十一)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有偿使用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各地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链供应链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加计扣除部分免缴的税收可纳入企业地均税收贡献核算。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推行工业用地“不动产单元码+全周期监管”的闭环履约监督监管体系,以企业自主申报和政府核实相结合方式,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链条协同监管机制。工业项目竣工达产后,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规定约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情形符合约定的,按约定解除有偿使用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违约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十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及项目情况,在投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