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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通政发〔201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分别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管道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1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平安江苏”、“平安南通”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全面落实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协同监管体制,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筑牢油气管道保护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确保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全面开展油气管道底数普查和安全状态检查,确保权属明确、责任清晰。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确保2017年9月底之前所有隐患整治到位。按照科学决策、规划引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油气管道规划、布局、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理。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体系。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投资拥有或受托运营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承担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道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油气管道项目报批之前,企业要依法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项目的潜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提出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对策措施;要认真开展路由比选,严格遵守规划部门确定的路由和选址方案,确保保护距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根据管道设计压力、流量要求,结合运营后“增压扩输”的潜在需求,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科学确定管线材质、管道壁厚和防腐措施。油气管道项目经依法核准后,企业要依照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照相关规范组织管道建设,确保施工安全,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不得开工建设。油气管道建成后,企业要依照法规规定及时设置管道标志,经试运行后,要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全套管道项目档案并提交竣工测量图。油气管道运行过程中,要健全监护制度,加强检测维修,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对停止使用的管道,停用前要排空油气,并由企业组织拆除;不予拆除的,企业要落实管护责任,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管道保护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发〔2014〕13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执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工作经费,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要将管道保护纳入安全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组织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发改委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依法做好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核准预审工作,主管全市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涉及管道保护的跨县(市)、区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油气管道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实施涉及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参与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市公安局负责企业治安保卫的日常监督、指导,预防、制止和查处危害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确定管道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确保管道合理路由,并确保与既有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项目选址或路由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有关安全距离的强制性要求,依法查处非法占压、挤占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油气管道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加强对管道有影响的施工作业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管道项目用地。市水利局负责跨河、临河管线审批。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审批管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档案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业务全过程监督指导。市质监局依法加强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负责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安监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编办、档案局、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卫计委、质监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涉及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和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有关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操作性强、可靠管用的工作机制。

  (二)设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落实责任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油气管道保护政策、措施建议。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总体协调、安全监管、安全保卫等三个专项工作小组,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四、着力强化管道保护工作基础

  (一)充实机构人员。企业要把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巡护,建立专业检测队伍,负责定期开展内外检测,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以备应急之需,做到日常巡护、专业检测、应急处置“三支队伍”人员充足、技能合格、履职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从事巡护、检测和应急处置的人员,包括使用的派遣劳务工、实习生,应当事先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统筹人员、编制,确保管道保护职能到部门、责任到人员。

  (二)落实经费物资。管道企业应当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管道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油气管道投入运行后,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管道巡查、检测、管护和应急处置等,发现安全隐患的,还要及时拨付和使用隐患整治改造费用。企业要结合各自管道长度、服务区域、输气压力、穿(跨)越埋深以及周边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完善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手持(移动)检测工具和应急处置设备。涉及跨江跨湖、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关键工程的,鼓励企业相互合作共同组建技术先进、手段完善的检测应急队伍,或依照合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实现设备共享、平台共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有关部门正常开展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三)完善应急机制。以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队伍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政府和企业两类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管道保护纳入应急工作体制,责成有关部门会同辖区内管道企业(包括受托运营的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企业要在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管道范围限于县(县级市和享受县级管理权限的区,下同)域的,可独立组建应急处置大队;管道跨县的,由市设应急处置支队、县设应急处置大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在现有易燃易爆应急处置队伍的基础上,吸收本地管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整合形成管道安全应急处置队伍。

  (四)落实标准规范。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落实好省级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鼓励管道材料和管道加工制作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管道保护和安全技术,形成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着力抓好管道保护关键环节

  (一)科学选址选线。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管道项目的必备前置条件。未经国土部门用地预审、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转报管道项目核准申请,企业不得开工建设。要加强管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路网规划等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已经纳入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应在相应规划中予以保留,并采取控制措施。管道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专项建设规划,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线路由选线方案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并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有关部门在组织审查批复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实现有效保护。管道投运后,土地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审批与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确需既有管线迁移或采取安全增进措施的,可经政府部门协调、有关企业与利益关系方协商确定,确保建成后实现长期保护。依照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相交、相遇、相邻问题。新规划建设的管道与既有水利、交通等工程相交、相遇、相邻时,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实施。新规划实施的水利、交通等工程与既有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相关建设方案要取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