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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7-09-12               浙质评发〔2017〕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一次不跑、事事办好”,现就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要求,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一)抓好贯彻落实。停止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再发放资质证书。
(二)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要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统一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上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组织实施。
(三)取消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要做好取消上岗考核后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平稳过渡。各级质监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的要求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确保检验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实施七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我声明管理
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地址名称变更、主要人员变更、法人性质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复查(部分领域)等七项审批事项实施自我声明免于审批管理。各级质监部门对于符合自我声明条件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实施管理。
三、简化优化资质认定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申报材料,实行申报材料“一表制”,机构申报只需上传一份申请表。
(二)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实施资质认定证书和行政审批过程文书在线送达、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三)核发资质认定证书二维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证书二维码,实现检测报告实时防伪查询。
(四)畅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省政府服务APP、省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四位一体的查询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三级职能定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全面督查指导、统筹协调全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以及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承担省局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机构的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