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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鄂人社发〔201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依托省内大型企事业单位施教机构,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研修和培训活动的机构,是湖北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是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围绕全省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以各种形式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承担相应区域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科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湖北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简称“继教办”)。继教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