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
1、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实质就是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机构实体化的名称统一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具体承办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及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仲裁院应为公益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仲裁院规格、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3、仲裁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经济较发达、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县(市、区)均设立仲裁院。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在2013年前完成,其它县(市、区)应在2015年前完成。
省仲裁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二、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1、各地区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合理配备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专职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组庭人数要求。专职仲裁员力量不足的,可从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大专院校、司法机关及其它从事法律工作的社会团体中聘用。
2、仲裁机构书记员力量不足的,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的用工形式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其工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