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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3〕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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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到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做好各项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做到既能使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及时得到救助,又能起到防止养“懒汉”的作用。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各项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保证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1、民政部门要尽心尽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