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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6〕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3日

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

为深入推进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原则

(一)产业导向、科学布局。立足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研究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布局,在农业产业链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推进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二)主体自愿、政府引导。突出以农民为本,按照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充分尊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积极引导农民田间学校发展,避免行政命令、脱离实际。

(三)整合资源、统筹发展。整合各类人才与科技、教学资源,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场地和实验实训场所作用,促进“两新”并行、“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

(四)稳步推进、标准一致。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各地在推进工作中,既要积极探索,以改革创新的思维大胆实践,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

(五)规范管理,突出实效。按照建设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要制定科学流程,规范管理模式,落实培训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设标准

(一)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

(二)学习场所。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一个可供实践教学的试验实训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三)师资团队。组建由农技专家、乡土专家(农民师傅)、教学管理人员等为师资的培训团队。农民田间学校在开展生产技能培训时要有三位教师协同授课,其中一位辅导员,负责主持田间学校实施流程;结对一位农技专家,负责田间学校理论指导、问题解答等;一位乡土专家,负责现身说法、经验讲解等。

(四)产业基础。产业优势明显,具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基础。

(五)管理制度。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三、认定程序

各地要结合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规模、布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重点,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县农广校统一组织申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民田间学校申报表》(附件),经市农广校同意后报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统一认定并挂牌。

四、命名规范

命名式样统一为: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统一为长*宽=80*60cm。

编号规范:编号共7位,即□□□□□□□。第1位(即■□□□□□□)为浙江省的简称“浙”。第2-4位(即□■■■□□□)为县(市、区)代码,第5-7位(即□□□□■■■)为田间学校序号。

五、动态管理

农民田间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农民田间学校:

1.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

2.师资团队不能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

3.经营主体因破产、解散等情形被注销的。

撤销农民田间学校的,由省农广校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并收回标牌。

本规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民田间学校申报表



《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政策解读
2021-08-20 信息来源:农广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