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残联发〔2016〕3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时间
2015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2015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五、审核
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六、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