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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农发〔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3〕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5〕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 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地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标准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建设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