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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 12- 06浙市监食检〔201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2019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核查处置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需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流程,明确核查处置要求,指导各地按照“五个到位”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核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督促各地优化核查处置队伍,完善内部核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衔接,将核查处置工作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作用,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意见》从“使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信息公开与考核”四大方面,明确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使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中不合格食品,系指监督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抽样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通知》中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验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通知》中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二)关于工作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个到位”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遵循责任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闭环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三)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一是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