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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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们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3日
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偿债准备金和专项支出资金等。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前期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的湖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约定期限到期后,再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重新确定开户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存放(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
第五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完善现有资金存放方式。以各银行机构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政性定期存款为基数,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需要动用结余资金时,制定用款计划,先动用到期定期存款后,按同比例减少各银行机构财政性定期存款。
以目前经财政部核准的开设在有关银行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截至2018年3月31日存款余额为基数,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内安排拨入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按同比例划入以上账户,同时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也按同比例从以上账户划出,按季核算。
第七条 为满足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应按照同期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约定对财政性存款利率上浮至顶。如果开户银行不接受,就将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存放。
第八条 财政部门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满足财政专户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财政专户增量资金适时开展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由财政部门和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相关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资金存放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规程
附件
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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