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 苏府〔2007〕56号
)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具体事项如下:
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
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1.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年度免缴企业名单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