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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湖政发〔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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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1999年“6.30”洪灾以来,我市各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水利建设的力度,建设了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建成了150万亩标准农田,有效地提高了城镇和广大农村的防洪抗灾能力,改善了生态环境。但是,我市水利环境的大格局没有改变,涉水建设项目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防洪减灾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各级要进一步加强《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充分认识到违法占用水域、侵占填堵河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举报等方式,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不断完善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水利设施和水域保护重点
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把事关全市和区域性防洪安全大局的重点水利设施、河道管理纳入保护规划。一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重点保护对象,并向社会公告。二要严格按照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水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要河段的临跨河建筑物、构筑物等涉水项目,要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三要把各类开发区、城区周边、重点集镇等作为监督的重要区域,及时掌握动态。
  三、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涉水项目审批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坚决制止任意侵占河道、损坏堤坝、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严格审批程序,一切涉及占用水域、河道、堤防等临跨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现场踏勘核实,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城建、交通、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和区域性建设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必须与流域(区域)性水利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审批前,其水域调整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抓好竣工验收。修建各类临时性涉水建筑物,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