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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0〕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我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我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试行)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  已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第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内翻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或是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的驳运行为。小区设有垃圾房(箱)的,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桶、人力车、电动车等适当机具,将业主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短驳到小区垃圾房(箱),禁止混装混运。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时,应当建立台账,做好清运单位、清运时间、清运桶数等记录。
第十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