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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2006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地方应纳入国防动员范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等资源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信息产业、卫生、人防、保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需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编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以县为基本单位,由下而上逐级进行。特大型企业和保密性强的军工企业,由所在地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机构报请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机构进行统计调查。

第七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具体项目,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八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平时统计调查和战时统计调查。

平时统计调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采用年度核对的方式,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决定。

战时统计调查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使用国家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系统)和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及编码。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现有统计资料符合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需要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由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