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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前期杭州等地创建试点工作经验,现就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活动,主动拉高标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引领,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以消费者“用脚投票”倒逼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品质的优化升级,带动农产品供给侧改革,整体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管理制度健全。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库存食品定期清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制度、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产品准入严格。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大力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等采购方式,保证生鲜肉全部来自合法屠宰企业,蔬菜来自规模的农业种植基地。

(三)分销管控到位。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参照《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538-2004 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等标准,探索采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科学手段,针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质量安全关键风险点,“因店制宜”有效加以管控。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其质量的安全。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志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四)技术支撑有力。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应当自行实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对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运用条形码、二维码标签标志等手段实现源头追溯信息化,方便消费者查询。

(五)信息公示及时。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植(殖)企业以及种养植(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证书等合格证明文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快检或检验结果。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率先在已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杭州、宁波、绍兴三市先行试点,同时,鼓励其它地市特别是计划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市开展创建,将自愿、有条件的超市列入创建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