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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危房解危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危房解危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4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基本摸清了老旧房屋的基本状况及分布。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危旧房排查和改造要求,为切实加快危房解危工作,坚决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就危房解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导向,以危险房屋解危为重点,采取维修加固和就地翻修、搬迁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危房解危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危房解危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部门联动原则。市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危房解危工作。

  (三)片区改造原则。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含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下同)和房屋征收计划的危房,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即为危房解危实施主体,由属地政府统一部署,具体实施危房解危。

  (四)产权责任原则。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计划的危房,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管理人)为解危责任主体,由属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危。

  私有房产(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房改房等)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产权人;直管公房解危责任主体为市房管局;单位自管公房解危责任主体为产权单位;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危主体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机构。

  三、工作职责

  危房解危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地组织实施推进。

  市房管局: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任务下达与考核督查等。

  市建设局:负责解危房屋翻建改造时建筑质量的监管、房屋抗震设防和节能指导。

  市规划局:负责解危房屋翻建改造时的规划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解危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市区教育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市区民政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对市区文广新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市区卫计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对市区体育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区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所用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其余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对市区内各自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房解危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危房的排查、组织协调鉴定申请工作,明确危房解危实施主体,制定解危具体措施,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扎实做好本区域危房解危工作。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目标和任务

  市区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危房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危房解危任务,其中D级危房须立即列入改造或解危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应优先将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建立危房动态监控管理与长效管理制度,继续深入排查,对新增的严重损坏房屋及时进行排查、组织协调、鉴定和解危。

  五、解危方式

  危房解危主要有加固、翻修、搬迁三种方式。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征收计划的危房,原则上不予加固、翻修,应尽快组织搬迁。具体解危方式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等级并结合城市规划,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予以确定。

  (一)加固。经鉴定为C级危房以及有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主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加固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经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方可实施危房加固。

  (二)翻修。由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管理人)自愿申请,符合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批准翻修,不符合的则不予批准翻修。对批准翻修的房屋,属产权人个人独立产权的或产权人共有产权及单位产权人的,均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搬迁。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加固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属地政府应当督促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管理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负责迁出使用人。

  六、解危政策和经费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安排危房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危房监管、检测、解危救助等工作。

  (二)解危费用原则上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