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3〕2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规范验收备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实施分段许可分段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登录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上传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相关材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结合一体化平台相关环节数据结果进行核验,符合备案条件时即可打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备案条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注明原因,提示建设单位补充材料及其它原因。
3.建设单位在网上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进行查询,如已办结,建设单位持纸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和备案人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备案所需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或施工图免于审查通知单;
4.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7.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许可文件;
8.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