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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夯实我市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市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杭州”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订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努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市)两级以及基层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建设相应的基层应急队伍;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市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共同推进全市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密切结合各级各部门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兼顾财力、物力和人力状况,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合力。
  4.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按照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重点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突发事件信息员(值班员)和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四、建设目标
  到2011年,市和区、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信息员(值班)队伍基本建成,并形成救援网络;重点领域专业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确保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及重点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五、全面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信息员(值班员)队伍构成。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要针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存在的应急救援功能单一、应急救援缺乏整体合力、应急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应急救援装备量少质弱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要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同时要突出重点分类建设,明确规模和标准。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级各部门及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多种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1.市和区、县(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和区、县(市)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并予挂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职工作外,应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环境污染,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各类队伍资源,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当地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村(社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上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和帮助。
  4.学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属高校要组建由教职员工、物业管理员、学校保安和学生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10%,在校学生的4%;中小学、幼儿园等要组建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组建学校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演练。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确保突发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地处置。城管、民防、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林水、环保、气象、安全监管、公安、卫生、农业、通信、电力、地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确定救援队伍的规模和标准。有条件的也可联合组建,实现“一专多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类:
  1.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及有关应急机构(部门)在组建本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同时,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国有林(农)场、森林加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单位职工以及相关社会人员组建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积极推进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市林水、城管、交通、气象、农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2.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各级道路、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分别组建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市政城管部门要组织城投、路桥等单位的专业抢险人员组建城市应急抢险队伍,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3.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级矿山、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企业职工、工程技术人员、保安、物管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员的10%,一般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建队企业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4.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组建由当地畜牧兽医、贸易、质检、林业、公安、卫生、工商、动物防疫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6.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各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和相关人员建立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组建工作的指导,并开展对基层气象预报员和地质灾害预警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监测信息的共享,提高监测信息利用率。
  7.民防(人防)应急队伍。民防(人防)部门要依托现有的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网络资源,组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各类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并抓好社区民防志愿者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