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
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项目 |
内容和条件 |
一、高档特需病房(包括家庭化病房、温馨产房) |
要求每间单人或双人(家庭化病房以间为单位)。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特需病房应提供优质服务,家属陪同不得收费。每家医疗机构配备的特需床位数控制在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以内,病房要求有明显的特需标志。 |
二、产科陪伴分娩(引产)服务 |
医院组织对分娩全过程非常熟悉、具有助产经验的人员组成陪伴队伍,陪伴人员与医院助产人员不得兼职。需方自愿要求陪伴服务,选择陪伴人员,并与医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自产妇临产开始,由陪伴员全程陪伴,为产妇讲解生育知识,给予心理护理与生活指导,与产妇互相交流,减轻产妇分娩痛苦和恐惧情绪,帮助产妇顺利度过分娩(引产)期。 |
三、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
指在不影响日常门诊的前提下,开展包括电话预约、网络预约、信函预约以及上门预约等形式的预约门诊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接诊医生应在规定正常诊疗时间之外安排预约门诊。特需门诊服务应设立单独的接诊场所;有专人陪同诊疗,并代送化验和取药。要求开展该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四、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
除婚前健康体检、驾驶员体检、入托入学体检、从业人员体检、游泳体检、产前产后体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要求参加的体检以及为院内住院、门诊病人进行的体检以外,由需方自愿选择的优质、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要求开展该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体检办法,对体检的场地、内容、对象、医护人员以及有关费用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由副高以上医师开展体检,护理人员全程陪同,引导和代办有关服务。 |
五、家庭医护保健服务 |
指由需方自愿要求,为患者提供家庭医护保健等卫生服务,包括家庭特聘医生、家庭特聘护士等。由需方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统一安排医务人员或根据需方要求的医务人员上门开展家庭体检、咨询、康复、理疗、护理、送药、注射、出诊等服务。要求开展该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
六、院际会诊服务 |
由需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和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
七、医学整形服务(包括口腔正畸) |
要求设专门服务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从事破皮的侵袭性整形手术的医生必须具有二年以上外科执业医师资格,在区、县以上医院连续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五年的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