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 常政发〔2009〕1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保险公司

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和择优标准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基本标准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在常州市注册登记设立有授权对外营业的服务机构;

2.经营状态良好,并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用房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3.遵守国家、省和市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择优标准

1.具有承办大病保险资质的寿险公司,其省级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示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中;

2.在常州地区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满5年以上;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总公司注册资本30亿以上,上年末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

4.目前在江苏省内2个及以上市级城市经办个人账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