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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9〕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体育(教体、文体)局,各省直属体育事业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101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7〕4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我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是指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承担体育训练、选才、输送任务的各级各类体育训练基地、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和承担群众体育、体育竞赛、体育产业、体育服务和保障等其他任务的单位。

  (二)承担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等任务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依照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意见实施岗位设置,也可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设置。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属的体育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意见。

  二、关于“岗位类别设置”

  (一)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总量不包含运动员岗位数。

  (二)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主体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体育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可以由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等级设置”

  (一)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苏职改字(95)78号)有关精神,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各地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

  为适应建设体育强省的需要,在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省优秀运动队体育教练员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设区的市级以上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