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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7〕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通知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