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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可参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局制定;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我省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制定。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摸清当地培训机构情况,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以2021年成本数据为基础,主要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空置率过高的,应按实际利用时长占全年正常可利用时长的比例分摊;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严格核减相关成本支出。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浙里培训”数字化监管平台作用,鼓励各市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通过“浙江企业在线”集中公示培训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