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甬市监广〔2015〕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防控因房地产广告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引导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发布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不得出现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使用生造的词语和滥用繁体字;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学区房”、“名校”等内容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四)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五)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但有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可进行项目形象宣传,宣传中不得涉及预售的相关内容。

(六)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