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10-22 鄂人社规〔2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在湖北省职业培训网(www.hbosta.gov.cn)下载。
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技工院校,必须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的办学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从普通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遵循逐级设立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技工院校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申请举办相应技工院校。
第七条 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准筹建技工学校文件(原件复印);
(二)主管部门申报技工学校的请示;
(三)《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申报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技工学校批复文件(原件复印);
(二)学校主管部门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
(三)《湖北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当地高技能人才预测需求论证报告;
(五)学校未来5年发展规划;
(六)其他相关论证材料。
第九条 申办技师学院,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高级技工学校批复文件(原件复印);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技师学院的请示;
(三)《湖北省技师学院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当地高技能人才预测需求论证报告;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