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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温财预执〔2018〕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商业银行:

现将《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存放遵循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

(一)确保安全。参加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存放。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第五条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是:在温州市区设立满三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实施方式

第六条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财政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财政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

第七条竞标规则。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与财政管理具体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后制定并发布。评委根据竞标银行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募满之前遇有竞标银行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确定排名次序后依次募入。

评标最终得分相同时,相应竞标银行平均分配对应未募入资金余额。

第八条投标量限定。

(一)根据每次投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每个标位最低为1000万元。

(二)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0%。

(三)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15%。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制定年度招标计划。预算执行局根据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第十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件。预算执行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将当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公告各有关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整理相关资料。预算执行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二条评标评委。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市金融办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