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建发〔2022〕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日

淄博市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淄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等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销售或者提供有关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销售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负首要责任,应当在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明确一名销售负责人,具体负责全流程监督销售人员销售服务行为、归集销售人员信息、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协调商品房承销机构和处理销售人员离职后相关销售问题等。销售负责人离职离岗的,应当在5日内重新确立。

销售负责人信息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开盘销售(代理销售)商品房前,通过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平台),录入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并制作从业人员信息卡。

为商品房销售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录入销售人员基本信息。

销售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和为商品房销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市服务平台进行人员增减或执业情况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从业人员信息或填写人员执业记录内容。

第七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