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温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范围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登记造册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国土、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蓝线控制区域除外);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
(四)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相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的界线,明确其他地块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下列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