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建〔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港区建设交通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参评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优良工地)。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良工地的评选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市优良工地项目的过程评价和选报工作。
第四条 市优良工地的评选采取过程评价、专家审查、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市优良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申报指标依据各县(市、区)年度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规模情况、当年项目竣工情况、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情况进行分配和调整,适当考虑区域及专业平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模条件之一:
(一)单体工程6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车间、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建筑(嘉兴市建成区的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2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0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单体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6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三)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100间客房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五)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
(六)建安工程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七)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八)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优良工地的项目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三)施工管理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垂直运输卸料平台采用定型化装配式卸料平台;2020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要求采用工具式支撑体系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五)施工现场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六)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它保险;
(七)已列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优良工地计划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八)已获得嘉兴市“红色工地”称号,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红色工地”创建标准,已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核实的。
第八条 申报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期间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存在与本项目有关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不良事件的;
(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的。
第九条 申报本年度市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二)申报企业须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其中,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且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如每家参建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可由业主组织申报。
(三)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总建安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十条 申报市优良工地的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填写《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表》(附件1)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创建计划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登记,于每月月底前将《嘉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汇总表》(附件2)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市优良工地的指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荐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推荐。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标及过程考核检查情况,择优推荐市优良工地申报参评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