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税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 ( 津财税政[2014]29号
)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及备案程序
(一)认定程序。
1.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人员身份认定记录的《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个体经营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复印件。
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人员类别是否属于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按照
津财税政[2014]29号
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三是个体经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查盖章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程序。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费(以下简称“营业税金及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纳税人本年度经营月份/12×9600。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经营者,自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当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经营者,在办理营业税金及附加、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入《天津市地税局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扣除税(费)额-批准减免额”栏和《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并于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申请及备案程序
(一)认定程序。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持人员身份认定记录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下列材料向就业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申请: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6)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
津财税政[2014]29号
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查盖章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程序。
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每月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时减免税额填入《天津市地税局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扣除税(费)额-批准减免额”栏,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