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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淄建发〔2022〕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

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单独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相关字样。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三)应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应当与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一)信息登记与审核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市服务平台如实填写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同时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制作人员信息公示卡并统一佩戴。

2.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信息登记条件的,予以批准。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市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入网信息公示证明。

(二)执业备案与审核

1.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信息登记和取得入网信息公示证明后,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上传到市服务平台,并对其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四、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一)严格规范备案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进行信息登记,办理入网信息公示证明,制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

3.跨省、市和区县执业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无须重新备案,但应当到商品房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4.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未经备案,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入网信息公示证明、备案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以及房地产经纪备案证明(总机构备案证明)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3.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服务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备案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编码,并在网页或者APP端的明显位置,提供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的查询入口。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未取得信息公示卡的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实行亮牌服务,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实名,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字、注明信息公示卡编码。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业备案。对未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经纪机构,各区县应当及时督促纳入管理,落实信息登记等工作。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权限部门依法查处。

(二)淄博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探索争议处理规则等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