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第四条中的“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修改为“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造价中心)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办理确认”修改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造价中心办理确认”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投标入围加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市场处。
修订后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原市建委印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造价中心)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如已退休则需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项目总监必须按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 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总监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总监信息准确。本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信息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信息由市建管站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总监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
投标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投标资格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总监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总监在职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总监;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总监。
中标后中标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并录入信用平台。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
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造价中心办理确认,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一)项目总监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监理企业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项目总监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总监和更换后项目总监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总监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监理企业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总监信用信息记分按照《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总监因未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应同步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除身体原因外)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要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总监及其从业单位信用记分标准
附件:
项目总监及其从业单位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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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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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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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个人承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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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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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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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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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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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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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单位以外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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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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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1个月内,监理企业未将信息变更情况输入信用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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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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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不配合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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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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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与注册所在监理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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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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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在开标时变更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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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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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监理企业无故拖延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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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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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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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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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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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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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除身体原因外)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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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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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项目更换项目总监2次(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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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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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3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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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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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个工作日内未更换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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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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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监理企业未及时更换项目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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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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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变更后未及时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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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用记分分值根据信用记分标准同步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制定,现将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1、部分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办法》自2012年实施六年以来,对加强项目总监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建筑业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办法》有很多地方与当前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如适用范围仅限市区范围,从大杭州角度出发,全市应实行统一的项目总监管理办法;如项目总监执业卡制度,目前已全部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删除执业卡相关内容。如暂离加锁和完工销号制度,目前与省诚信监管平台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删除相关内容。
2、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随着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与变革,《办法》有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如项目总监的变更,建设部已明确由建设单位同意即可变更项目总监,因此有必要修改项目总监变更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对项目总监的变更负责,项目总监变更后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服务企业、优化企业办事流程的需要。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总监管理制度,减少企业办事流程。如项目总监变更后,原项目总监继续锁定不得参加投标,这是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通过这次制定,变更后原项目总监不再继续锁定,可以有效盘活企业项目总监资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4、强化项目总监管理的需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管理。一是项目总监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二是项目总监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履职,不得随意、频繁更换项目总监,因企业或项目总监个人原因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建设单位要可以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同时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信用扣分。三是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项目总监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二、制定过程
依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形成《办法》制定稿。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委市场处、工程处、建管站、市质安监总站、招投标办、造价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多次组织在杭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建议意见。2018年11月20号在杭州建设网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建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住建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根据以上征求意见的反馈,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12月24号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四、主要制定内容
1、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已失效的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增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2个文件。
2、调整适用范围。由“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调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市项目总监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3、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一是项目总监变更由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对项目总监的变更负责,项目总监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总监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总监和更换后项目总监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总监变更登记。二是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
4、强化项目总监合同履约管理。对于项目总监不能严格按合同履约需要变更的,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另一方面更换项目总监的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同时对于频繁更换项目总监以及中标后立即更换项目总监的同样纳入信用评价。
5、调整项目总监信用评价标准。调整部分信用记分条款以及信用记分会值,使信用评价更加合理。
6、强化项目总监到岗履职。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7、删除不适用条款。一是删除执业卡相关条款,今后均使用身份证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删除暂离加锁、完工销号等与省诚信监管平台不相适应条款。
8、调整项目总监锁定状态。结合工作实际,删除不适用的锁定状态,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投标资格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总监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五、适用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
六、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87021893,135671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