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常建〔2015〕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及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预制桩基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预制桩(本通知所述预制桩指用于地基与基础工程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空心方桩和实心方桩,以下简称预制桩)基础工程,因其具有低噪声、无污染、施工快等特点,被越来越广泛采用。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及部分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在质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甚至造成工程结构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抓好预制桩基工程质量对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预制桩基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全面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质量负总责,预制桩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预制桩采购单位对采购质量负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制桩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负责。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预制桩构件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
所有新建工程必须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坚决查处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进行桩基施工的行为,凡擅自施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严处罚,同时,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对预制桩构件质量、施工过程质量进行追溯、论证,并抽取工程桩总桩数的3%且不少于5根进行桩长检测,同时加倍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等指标检测。
四、严格把好材料出厂检验及进场验收关,确保源头质量
1.所有预制桩构件必须按《
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常建〔2013〕114号)完成登记后,方可进场。
2.预制桩生产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出厂预制桩进行质量检验,预制桩合格证须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产品进场时,应向施工现场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严禁生产单位出借、伪造质量保证资料。
3.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供应等单位对进场预制桩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台帐,并注明材料使用区域;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见证台账。
(1)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在桩身上逐桩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登记于进场台帐及见证台账上。
(2)同一标段、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类产品,以500节为样本容量(包括不足500节的),至少随机抽取一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破损检测,应在送检桩上作明显标识,各方人员签字,建设(监理)单位应对送检及检测进行全程见证,检测原始记录应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见证单位制留影像资料,否则,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检测结束样品应在留样一周后处置。
检测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抗裂性能、极限抗弯、钢筋保护层厚度、主筋直径、箍筋直径和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