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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规定,现就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二、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办理参保手续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