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分出具条件的通知
连建管〔2015〕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招标办、招投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顺利通过省厅验收,平台所含建筑业企业信用分采集系统已经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系统通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实现互通。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精神,简化企业办事步骤,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建筑业施工企业(不含水利、电力、绿化等)信用分的出具做如下要求:
一、初始注册或初次进入连云港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需登录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在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的企业按照编码规则选取第9至17位)进行注册,并由企业经办人(需为企业正式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近三个月社保)携带企业原件到市建设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取初始信用分。
二、已出具过信用分的建筑业企业不需再次开具信用分函,企业可进入平台自己查询(开标时可将加密锁带至现场),投标时信用分直接由招投标系统抓取导入。
三、信用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变动不少于2次,具体分数以开标时系统实时抓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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