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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

宁政发〔200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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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宁委发〔2005〕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政策的对象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1、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2、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3、就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流入地暂住证并居住三年以上。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民办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收费水平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市、区(县)财政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补助。

  二、免收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宁教财〔2004〕24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仍执行现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三、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依法增加财政性经费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收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收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到校。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