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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

    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

    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五、关于改革后原列入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津贴处理问题

    过渡期内,实施“中人”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时,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享受警街津贴、海关津贴、特殊教育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参保人员,可以其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警街津贴、海关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淮,按改革前的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有关规定打折后计入老办法待标准,参与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享受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参保人员,可以其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2014年9月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标准计,老办法待遇标准,参与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时,其2014年10月1日前的折算工龄可计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并最多计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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