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4〕3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湖和上方山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有效维护石湖和上方山区域环境,促进区域内游览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湖和上方山是指石湖景区内的石湖景群和上方山景群,范围为东至友新路,南至吴中大道,西至吴山、福寿山,北至京杭运河(见附件)。
第三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保护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湖和上方山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保护投入。
市园林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石湖景区管理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石湖和上方山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的公安机关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等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服从石湖景区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经营区域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行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在石湖和上方山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山体、水体、野生动物、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保护。
第九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经石湖景区管理处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石湖和上方山各类设施、管线等建设活动涉及林木植被需要审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获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保护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报石湖景区管理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景区资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场。石湖景区管理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石湖水域管理
第十二条 石湖水域在满足防洪、蓄水、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石湖必要的生态用水和景观水位。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石湖水域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相关监测数据,指导水域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水体质量改善和蓝藻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在石湖水域建设桥梁、码头、栈道、驳岸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降低对水体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石湖水体净化和景观要求,种植和放养相应的水生动植物,定期组织石湖水域的清淤疏浚,及时做好石湖水域漂浮物日常打捞和枯萎水生植物更换、清理工作。在不影响游览景观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石湖水域外围设置外来污染物的阻拦设施。
第十六条 进入石湖水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征求石湖景区管理处意见,并按照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石湖水域内的船舶使用电力、燃气或太阳能等动力源。船舶停泊区的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由经营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及时运出石湖水域,按照规定处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经营区域内绿地、景观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及时做好补绿补缺、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小品景观维护和跟踪保洁等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得乱建、乱搭、乱堆、乱挂,并接受石湖景区管理处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运营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装载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抛洒滴漏。
第五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湖和上方山内的道路、桥梁、码头、驳岸、栈道、堤坝、涵洞、闸门、照明、视频图像监控、厕所以及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