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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