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和原则,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防止事态的扩大;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关联企业、债权银行、担保单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报告情况;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应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开展行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二)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属地管理。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行政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管委会、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五)同进同退。债权银行要采取一致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六)阻隔风险。积极引导债权银行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迅速构筑风险防火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非正常蔓延扩大;把握舆论导向,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三、操作规程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在内),信贷余额超过1亿元,符合因自身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一)建立报告制度。各商业银行判断发生本办法所称信贷突发事件的当日,应向市政府金融办、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南通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企业因信贷原因遭银行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账户)时,当日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抄报南通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获得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建立甄别启动制度。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通过甄别判断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甄别,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畅通地方协商。突发事件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做好该企业的稳定工作、保护其资产安全的同时,应与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处置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强会议协调。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