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保障的通知
湖医保联发〔2019〕10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湖人社发〔2017〕131号)规定经备案的慢性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
慢性病患者门诊使用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保障待遇
慢性病参保患者在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