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修改。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责任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具有应急设施(设备),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一般指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和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等经设计建设而成的避难空间。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计划。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竣工验收。
市民防局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及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县区财政局应将本行政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和管理运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进行统一储备,并在灾害发生时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供水、通信、供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各自系统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投入运营后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多灾种综合防御、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已建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由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由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根据实施计划,按照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实施改造建设。
第七条 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政府投资兴建项目,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年城建项目预算。
学校操场、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
第八条 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根据配建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住宅小区基础设施体系。
各县(区)应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民防工程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鼓励乡镇在总体规划中配套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建设计划并实施。
第九条 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防、地震等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