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2〕10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各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民政、住建部门,滨城区房管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物业管理责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作用,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物业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监督考核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价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共同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共同归集、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信用信息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共同组织、指导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评价工作;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共同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犬只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评价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同组织、指导住宅小区内违建处置、绿化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价主要依据《
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1]326号)、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日常管理、社会责任承担、投诉问题处理等内容开展;实行百分制管理,共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80分)、业主评价(20分)两部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成立考核评价小组,成员一般由社区“两委”、网格(小区)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也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考核评价小组成员中小区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可根据考核评价不同小区进行更换。考核评价小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表》(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业主评价表》(附件2),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实行一小区(项目)一考核评价。参与业主考核评价的户数应当不低于该住宅小区总户数的20%,提倡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进行考核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情况报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综合评价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网格(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二)综合评价在60-80分(含60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网格(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社区居委会、网格(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指导业主按照相关程序共同决定解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
第九条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评价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报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日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综合考核评价(服务多个小区的取平均分值),并分别评定等级为A级、B级、C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开发布,并上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市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企业为本年度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评定为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确定为A级的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时,应分别给予一定加分;对于严重失信、服务质量评价确定为C级的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时要作为重点减分项参考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可提前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住宅小区业主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整改的;20%以上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需要提前开展综合评价的。
第十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在统筹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的同时,应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对物业服务质量差和严重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认定工作。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相关信息与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关联,通过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评价产生的信用评级结果,与“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表
2.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业主评价表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表
小区(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