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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7〕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需修改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力倡导精益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及智能建造,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建设工程施工特色做法,深入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不断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是常州地区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体结构方面的奖项,每年评审一次。轨道交通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原则上在每条线主体完工后评审一次。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遵循创建申报、过程控制、现场核查、评审确定的程序,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获奖工程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40项(其中市区35项、武进区35项、新北区30项、溧阳市20项、金坛区20项),每年根据项目总量、质量水平、创优积极性等因素对获奖总量及各辖市(区)名额分配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设立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建管办主任、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管中心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各辖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区(钟楼、天宁)范围内市优质结构工程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工作,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以标段为申报单位。①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群体建筑。②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单跨24米以上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③住宅工程:建筑面积8000㎡以上单体或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小区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地下车站、地下区间、高架桥梁及车站、车辆段或停车场以标段为申报单位。

(三)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四)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项目。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项目经理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创建申报,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附表1);

(二)施工单位制定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目标和措施;

(三)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创建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创建申报项目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应进行评审申报,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对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自评,并如实填写附表3-5,自评质量等级为优质的,项目经理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评审申报,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附表2);

(二)《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记录表》(附表3);

(三)《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4);

(四)《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检查表》(附表5);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组,同一层梁、柱各抽一个构件为一组;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按规范规定);

(六)创优亮点总结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申报项目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分别进行评审申报。20层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可分段进行评审申报。现场核查前,主体结构工程应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并不得进行任何装饰。

未按规定进行创建申报及评审申报的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

第四章现场核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创建申报项目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加强施工过程的服务指导,积极宣传推广建设工程特色做法,跟踪抽查、监督核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自评,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市优质结构评审办。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评审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专家组应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业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及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结构施工创优特色做法等。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二)查阅申报项目工程质量行为及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点是施工许